保康:三项措施完善公诉环节律师执业保障权

29.07.2014  12:02

  本网讯(通讯员 秦雪梨 乔俊霖)根据《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宗旨,保康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出台三项措施,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持续保障,获得了律师的普遍赞誉。

  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严格执行“两法”的自觉性。《刑诉法》和《律师法》修订后,面对律师执业权利日益完善和扩大化的趋势,基于部分检察干警不能适应律师过早介入刑事案件而产生抵触、不合作的消极情绪,该院认识到: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思想转变是关键。便积极组织干警认真、深入学习修订后《刑诉法》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探讨交流的模式,树立从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增强公信的高度出发,引导干警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和修订原旨,加强干警对新型检律关系的认识由过去的简单对抗到现在抗中有合作的转变。也是深化司法改革、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开启律师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的绿色通道。为了彻底改变过去门难进、脸难看的模式,该院建立了律师阅卷室,开辟了律师执业绿色通道。如宋某受贿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日起律师即可凭三证在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归档,已登记入册的律师下次查询可不另行提供证件号。后由工作人员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安排阅卷事宜,并向律师开示全案证据。对律师需要复印的卷宗材料,积极提供方便。同时坚决保障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且保证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一年来,该院共接待律师会见、查阅并摘抄、复印卷宗30余次,对于律师的合理意见,检察官均悉心听取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采纳。

  对未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察监督职能,该院不仅严格要求、以身作则,还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对侦查、审判等其他办案机关有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如未成年人梁某盗窃案,在侦查阶段应嫌疑人的请求,侦查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法律援助函,在司法局指派律师为梁某辩护后,办案单位却以侦查过程需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和了解案件情况。保康县检察院针对此情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不得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得到了支持与采纳。据悉,该院对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妨碍律师执业权的行为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函5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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