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一次忙 笑纳57万元 大冶市委原办公室主任汪金松获刑4年半

15.02.2015  17:40

        (来源:东楚晚报  作者:李艳芳  谢泽昦  编审:程勇)大冶市原市委办公室主任汪某,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这是昨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网公布的信息。

  2014年5月14日,汪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

  2005年初,金塔公司法人代表汪某甲想参股大冶市金山店镇李万隆铁矿(该矿已被大冶金成矿业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承包经营),就找到汪某帮忙。这忙如何帮?汪某想到了一个人——胡某。

  胡某与时任大冶市金山店镇党委书记刘某私交甚好。通过胡某,汪某找刘某帮忙,并许诺会表示感谢。之后,为了便于操作,刘某又找时任金山店镇分管工业的副书记林某。

  这几个人聚在一起商量,决定由刘某和林某代表金山店镇政府向金成公司索要1000万元股份后,再转让给汪某甲。事成之后,汪某甲送给汪某及胡某、刘某、林某120万元股份。

  为尽快入股李万隆铁矿,2005年4月,汪某甲将120万元现金送给汪某等人。汪某分得30万元,被他挥霍一空。

  2007年上半年,汪某因家中急需用钱,找汪某甲借了7万元,还写了借条。2007年底,汪某甲将1000万元股份转让给他人,为了感谢汪某入股时的帮助,就又给他送了20万元,并称那7万元借款,也不要汪某还了。几天后,他将借条还给汪某。

  2014年3月初,担心事情败露,汪某退给汪某甲27万元,同年4月17日,汪某主动前往纪检部门投案。案发后,汪某退赃57万元。

  2014年12月底,法院判决,汪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120万元,单独受贿27万元,个人实得57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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