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亲戚债引发的纠纷

05.08.2015  17:24

            原告吴新(女,化名)与被告吴为(男,化名)系亲兄妹关系。2007年3月9日,吴为向吴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吴新人民币伍万元整。吴为。”2008年5月13日,吴为向吴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吴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吴为。”几天后,吴新将25万元打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2008年10月9日,吴新与吴为达成一致意见,将25万元借款中的一万元赠与吴为的女儿萍萍(化名)作留学之用,遂在该借条上补充“送萍萍读书壹万元,实际欠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吴新和吴为在该补充内容后签字进行确认。2008年11月20日,吴为向原告配偶方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方某人民币贰万元整,还款日期2009年5月份”。后吴新夫妇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但吴为夫妇均未偿还,2012年1月,吴新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为夫妇立即偿还全部欠款31万元。

            法庭上,被告吴为辩称,  2008年借款2万元属实,但另两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及24万元的借条均系伪造。他确实从吴新夫妇处拿了29万元钱,但这个钱是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吴为同意其父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的一处房屋过户给吴新,现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自己只需偿还2万元债务。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吴为向法庭提交父亲的自传(遗嘱)复印件一份,经法院审查,自传及遗嘱中关于各项财产的分配记载如下:吴为分现金90万元,帮付A房屋首期22万多元;吴新分现金36万元,分B房屋一套(涉案房屋)。给李某3万多元,感谢他照顾我们。剩余10多万元是二老的养命钱和医药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为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关后,因被告吴为未向鉴定机关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事项被退回法院。

            为查清事实,一审法院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及多次调查,因为是“家务事”,法院多次打电话通知吴为到法院,双方坐下来当面调解,可吴为不仅不来,还邀人殴打妹夫,导致妹夫的头部缝合五针,法院调解归于失败。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的内容不能证明24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被告提出两张借条均系伪造的意见,应当举证加以证明,但二被告未向鉴定机关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做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4年2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吴为夫妇限期共同偿还原告吴新夫妇借款31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为夫妇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未澄清事实,应予撤销。本案发生最大一笔25万元借贷行为时,双方的父亲也在场,借条便是在父亲授意下所写。当时吴为因经济困难找父亲借钱,父亲要女儿吴新借钱给哥哥,于是,吴为撕下家中练习本的纸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同时父亲要求吴为在借条的左下方添加一段话:吴为放弃父亲所有的一套l22平方米房屋的继承权给吴新,这笔钱以后也不用还了,借条一直放在吴新处。但妹妹、妹夫先是独占价值超百万的房产,之后又篡改借条,将借条正面左下角吴为同意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的一段话改成了送侄女读书一万元(而这句话原本在借条反面),继而持“假借条”向哥哥嫂子讨要“借款”。另外,原告举证的三张借条均只有吴为一人的签名,其妻魏某从未参与,也不知情。魏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书》、《户口薄》等,拟证明因为吴为好赌,在外欠下巨额赌债,现在两人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吴为一人负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未缴纳鉴定费,吴为夫妇对《借条》是否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关于吴为是否可以不还欠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其父自传及遗嘱内容中无法看出吴为夫妇借款与吴新分得房屋有任何关系。关于魏某声称自己不应还债的问题,法院认为从魏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吴为夫妇的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魏某和吴为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婚内债务均由吴为一人承担的约定不发生对外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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