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04.11.2014  17:4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结合《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和《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经营国内旅游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是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可联网的计算机);

(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旅游局或省旅游局授权的地市州旅游局(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经营管理人员、导游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导游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导游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四)企业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先照后证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经营场所地址需与技术报告书上所填一致;

(八)申请人向省旅游局提交材料的应当提供直管市或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报告》见附件一。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人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

(二)请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告当地新设立和变更的旅行社情况,并按照《旅游法》及省旅游局的要求及时对新设立的旅行社进行统计调查工作培训,认真做好统计调查、质量保证金管理等工作。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旅游法》,根据要求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进行整改,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湖北省旅游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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