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多名“一把手”被免职 咸宁通报落马官员案情

09.02.2017  15:12

  2月7日,武汉市纪委通报4起去年以来查处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数名党组织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

   市民宗委主任、原党组书记王献良等人因单位多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

  2012年3月,市民宗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给机关干部发放“交通补助”“车位租赁费”,截止到2014年12月共计发放19.74万元;2014年10月,该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购买保密手机的名义为机关干部配置手机39部,共计使用公款7.81万余元;此外,该委还存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规使用业务管理单位车辆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6年1月,王献良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朱绍华作为市民宗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因履行职责范围内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夏铭作为市民宗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原纪检组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山区城建局原党委书记万来斌因多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违纪被问责

  2015年5月,青山区城建局原副局长韩某因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该局拆迁办主任方某等5人因违反廉洁纪律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外,区城建局原局长高某某擅自动用公款2000余万元违规购买理财产品,万来斌失察失管;区审计局审计发现并反馈后,万来斌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2016年1月,万来斌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局党委书记职务。

   洪山区和平街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钱韬因监督执纪不力被问责

  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钱韬任和平街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期间,监督执纪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调查的线索没有调查,2014年以来,市、区纪委和检察机关对和平街原党工委书记郑某某、刘某某,原副书记曹某某等多名领导干部,该街所辖白马洲村、和平村、铁机集团多名原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查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不硬,部分村(社区)党员干部顶风违纪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禁而不止;对村集体“三资”监管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个别村出现“塌方式”腐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16年9月,钱韬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街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

   江夏区发改委原党组书记姚又喜等人因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到位,致使受处分人员长期“吃空饷”被问责

  2013年11月,江夏区发改委原主任王某某因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职务层次降为主任科员,但该委没有按照《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对王某某的津补贴调整执行到位;且在王某某长达2年4个月不到岗的情况下,照常发放其工资和津补贴。2014年7月,江夏区对“吃空饷”行为进行清查时,区发改委没有如实向上级报告王某某“吃空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姚又喜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不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发改委纪检组组长李兰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虽对王某某执纪不到位问题提出异议,但未坚持且未向上级组织报告,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今天(2月8日),咸宁市也公布了一部分2016年查处的县处级干部。

  万山楚男,湖北鄂州人,汉族,1956年5月生,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3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讲师。2012年9月任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副调研员。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万山楚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万山楚在担任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副调研员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房产;违反廉洁纪律,入股公司获得分红收益;违反廉洁纪律,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与单位财务人员共同贪污公款理财收益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4月7日,市纪委将万山楚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7月29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万山楚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9月9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给予万山楚开除公职处分。

  廖建鸣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湖北崇阳人,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6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7月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廖建鸣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廖建鸣在担任崇阳县青山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对其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借岳母去世之机敛财;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收受贿赂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5月23日,市纪委将廖建鸣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12月28日,廖建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吴华金男,汉族,湖北赤壁人,1963年3月出生,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任赤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吴华金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吴华金在担任赤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赤壁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常务副市长以及赤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成员长期“勾肩搭背”,并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和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群众纪律,在政策扶持上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亲友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提供便利;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5月12日,市纪委将吴华金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薛舰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河南新野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5月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书记。

  2016年5月10日,市纪委监察局对薛舰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薛舰在担任第四地质大队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资金存放账外,套取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7月5日,市纪委将薛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9月29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薛舰开除党籍处分。

  王庆新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湖北汉川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9月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长兼咸宁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站长。

  2016年6月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王庆新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王庆新在担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更改队务会决定;违反廉洁纪律,公款送礼,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虚开发票套取项目资金,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现金,截留收入不入账;行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8月29日,市纪委将王庆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9月1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王庆新开除党籍处分。

  魏京武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湖北嘉鱼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任咸宁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6年6月28日,市纪委监察局对魏京武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魏京武担任咸宁市发改委纪检组长、副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省级饮水安全项目的申报立项、协调推进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单位所送现金。2016年9月1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魏京武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9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监察局给予魏京武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金艳夫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湖北崇阳人,大学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月任咸宁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2016年8月1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金艳夫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金艳夫在担任崇阳县高枧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桂花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及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且均发生在十八大以后;用公款赠送礼金,其中十八大以后赠送礼金数额占比较大;违反工作纪律,窃取涉密资料;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报骗取、截留财政资金,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11月14日,市纪委将金艳夫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12月8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金艳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张建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1月任通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1年10月任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委书记、副局长。

  2016年8月1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张建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张建在担任通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及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委书记、副局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发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违规出借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6年12月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张建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1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监察局给予张建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来源:长江日报 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