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女子支取亡夫存款被拒 起诉法庭讨公道

22.12.2015  16:02

        “感谢各位法官,为了这笔存款,我真是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皮,如果不是你们主持公道,这笔存款怎么会这么快得以支取”,顺利取出存款的赵某,感激的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支取亡夫存款被拒,经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支取的案件。

        家住郧西县城关镇乾兴寺村的赵某与其丈夫潘某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后,家庭生活美满幸福。2014年由于所在村委会引进了几家大型企业,建设厂房等设施需要征用部分土地,当年1月潘某便与所居住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将赵某、潘某及其子女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交由村集体使用,并获得土地补偿款11万余元。得到补偿款的潘某为了防止日后急用,便于2014年1月24日将其中的50000元存入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并获得一张2年定期存单。

        岂料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24日潘某竟突然因病死亡,在安排完丈夫的后事后,赵某在整理遗物时找到了该50000元定期存单。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赵某,与子女协商后,便准备提前支取该存款用于晚年生活支出。由于不知密码,赵某便前往公安、村委会等部门开具了相关证明,后持该存单和证明前往农商行取款时,却被农商行以需要做继承公证为由多次拒绝。取款无果的赵某又求助于当地镇、村相关部门调处无果后,万般无奈的赵某遂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兑付50000元存款。

        郧西县城关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按照法定程序向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权利义务。庭审中,面对赵某的质问,作为被告的农商行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其认为赵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该存款系潘某所有,潘某死亡后,其中一半存款归赵某所有,另一半为赵某子女所有,对于该共有部分,其他共有权人应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按照农商行业务规程规定,对于此类情况,应当由其他共同继承人一同前来取款,赵某一人来取款时有权拒付。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对于此案也进行调解,但由于农商行态度坚决,而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后,在数次征询双方调解意见,而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存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赵某丈夫潘某于2014年1月24日将其家庭共有的50000元土地补偿款存入被告农商行处,即与农商行之间建立起合法的存储关系。潘某死之后,原告赵某无论是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或合法继承人之一,其在持有被告发出的合法有效存款凭证时,均有权向被告农商行要求支取该笔存款。按金融部门规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活期计算利息,按期支取按定期计算利息。被告农商行按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本身没有错,但其以其他共有人或者继承人未到场而拒绝原告赵某支取该笔存款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原告赵某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兑付该50000元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非原告及其家人的共有纠纷或继承纠纷,因此对被告农商行辩解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均应为本案的共同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如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对该案所争议的50000元存款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遂依法判决原告赵某对该存款及利息有随时要求支取的权利,被告农商行不得拒绝。

        拿到判决书的赵某,当天便顺利从农商行支取该存款及利息。这起因无法支取存款几乎引发信访的纠纷在法庭高效的工作下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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