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检察建议促社区矫正人员被行拘

30.05.2014  03:06

  本网讯(通讯员王怡 赵志勇)只顾忙着做生意,不按规定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劳动,还将联系手机长期关机,5月25日,在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一名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男子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而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12年1月12日,王某某因盗伐林木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东宝区司法局为其发放了一部专用手机,并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规定的场所报到、学习。从2013年开始,王某某长期将司法机关所发放的手机关机,并经常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劳动,也不按规定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曾两次被给予警告。今年2月28日,东宝区司法局向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发出了要求给予王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但因各种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未采取行动。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监外执行人员的专项检察活动中获悉这一情况后,即于5月初向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保障监外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公安机关收悉文书后,立即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款之规定,将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5月27日,已经被释放的王某某到泉口司法所接受谈话教育,其一再表示,自己已经过深刻反思,从此将洗心革面、接受矫正、重新做人,并愿意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对其他矫正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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