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个人可参保企业养老保险 11月起凭身份证办理
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人社局获悉,湖北省出台了10月1日起个人可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该市本月起也已正式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劳动年龄段的黄石市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前往当地养老机构,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
原来的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新政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在该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黄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大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
据悉,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提前两个月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黄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另外,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在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一律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楚天时报记者罗琴)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