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非公经济平等发展软环境——鄂高法《实施意见》摘登

16.04.2016  10:26

  “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及时、意义深远”,4月14日,湖北日报刊登《省高院十二条措施助力非公经济发展》后,在广大读者特别是企业界人士中引起广泛关注。

   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激发非公经济创新活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抓手,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积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严惩黑恶势力,让企业收获更多“安全感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商业信誉或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家属实施的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切实增强其人身安全感。

   坚持“法无禁止则无罪”,助推企业“走出去

  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界限。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

   法无授权不可为”,看牢“看不见的手

  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认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审理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制止和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经营。

   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坚持“放水养鱼”,慎用冻结涉案物等强制措施

  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民事商事审判中,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正确运用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破解“立案难”,善用简易程序高效结案

  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司法服务。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权,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尽快做出裁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落实便利诉讼原则。

  除以上措施外,鄂高法《实施意见》还要求,要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属纠纷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杨康、梁学东)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