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法官冒雨为当事人送执行款
家住郧西县马安镇徐家湾村的陈朝根(1956年生,哑巴)、陈朝友(1953年生)、陈朝兵(1971年生)共兄弟3人,1985年其母亲去世时,陈朝兵才14岁,父亲当时已年满60,且患有严重的哮喘病,不能出力干活。家庭重担就落在了两个哥哥陈朝根、陈朝友肩上。陈朝兵成年后,于1995年同本地徐某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1998年底,父亲也去世。两个哥哥一直未婚,同弟弟陈朝兵一家生活在一起。2013年2月28日,弟弟陈朝兵在山西省一煤矿打工时不幸遇难,经多方协调,矿方赔偿陈朝兵家人死亡赔偿金95万元,此款由弟媳徐某领回来后占有使用,两个哥哥同徐某多次交涉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弟弟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陈朝根、陈朝友系死者陈朝兵的哥哥,比照《继承法》的规定,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徐某和孩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但陈朝兵自幼与两个哥哥生活在一起,对其成长,两个哥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两个哥哥未成家,均已达60岁,一直与陈朝兵生活在一起,其生养死葬本应由陈朝兵负责。陈朝兵的不幸去世,对两个哥哥的身心也带来极大的摧残。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两个哥哥可以适当分割陈朝兵的死亡赔偿金。经法庭耐心做工作,两个哥哥与弟媳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从95万元的赔偿金中支付给两个哥哥8.5万生活帮扶费。徐某上周将8.5万交到法庭。考虑到两原告家住深山,交通不便,法院决定派出法官将执行款项送到两位老人家中。
(郧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