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男子醉酒上坟引火烧山被判刑
梁本成,男,系郧西县马安镇徐家湾村人,1961年6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2014年1月23日(农历2013年腊月二十三)12时许,被告人梁本成饮酒后去徐家湾村8组大树坪(小地名)山上给其父亲上坟烧纸,不慎引燃坟地周边的茅草,继而引发火灾,梁本成因酒后体力不支,当时未能进行扑救,且上坟处在高山上,附近也很少有人居住,无法组织救火。经郧西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火烧迹地全部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4.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79.29元,间接经济损失32800.88元。
经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认定,梁本成涉嫌失火罪,并报县检察院批捕,2014年3月3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梁本成于2014年2月19日去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华泰工艺厂打工。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在网上追逃,2014年4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在该厂车间将被告人梁本成抓获后移交郧西县森林公安局。4月20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在审理中梁积极承认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本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失火育林地面积达4.4公顷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本成的犯罪情节较轻。审理中被告人梁本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梁本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郧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