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吞吞吐吐有隐情 法官细心破解案中案
原告刘某诉请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谢某、龚某返还自己30万元借款。刘某手中握着一份《借款抵押协议》以及谢、龚二人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购车发票。
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欠债还钱的简单案件。正当法官准备判决谢、龚二人返还借款时,庭审时证人罗某吞吞吐吐的证言,却让法官一再犹豫。经过细心调查,法官发现,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背后还隐藏了另外一起债务纠纷。
去年4月的一天,罗某带着谢某和龚某找到刘某,打算借30万元周转。见谢、龚二人是自己未婚妻的堂姐夫罗某带过来的,刘某感觉比较放心。于是,在罗某和自己两名朋友的见证下,刘某与谢、龚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为5分。谢、龚二人分别以自己的私家车作为抵押,并把机动车登记证和购车发票交给了刘某。“30万元放在鞋盒里,我看见刘某将钱递给谢某和龚某了。”庭审中,罗某如此作证道。对此,龚、刘二人极力否认,并表示罗某把钱扣留了,他们根本没用过钱。“依照现有证据,我完全可以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可一想到罗某在庭上闪烁其词,就觉得其中有隐情。”5月13日,襄阳市高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褚玉梅告诉记者,这起由她主审的案件于上月中旬开庭。庭审结束后,她都准备安排书记员草拟判决书了,又决定对此案进行彻底调查。
之后,褚玉梅从谢某的律师处得知,谢某并不像自己说的那样没有用刘某的钱,不过只用了一部分。于是,她又把原告、被告、证人全部叫来了解情况。
原来,谢某向罗某借了10.5万元钱,一直未还。罗某多次催讨,谢某均说没钱。见谢某也想借点钱用,罗某便与谢某商定:罗某帮忙找放贷人,钱借过来后,谢某还罗某的钱。随后,他们一起找到了刘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由于谢某的车价值仅十几万元,谢某就叫朋友龚某把一辆十几万元的车也抵给了刘某。刘某这才同意借钱给谢某。
之后,刘某先行扣除了3万元利息,只从银行取出27万元装在鞋盒里,给了罗某。罗某后来给了谢某15万元,并替谢某偿还了2万元外债,剩余的10万元他留下了。而谢某拿到15万元后,先后拿出11万元返还给了罗某。
因为没有拿到27万元钱,还款期限到后,谢某不肯还钱,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襄阳市高新区法院认定,刘某借出去的钱为27万元。“如果硬要判决的话,这起纠纷并不能完全化解。”褚玉梅说,既然这个官司牵出了另一起债务纠纷,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
5月14日,记者获悉,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以及证人罗某最终达成协议:谢某仍欠罗某11万元,并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谢某答应在6月15日以前还清借刘某的6万元本金及4万元利息。罗某也答应在6月底以前返还借刘某的21万元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