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粮食局: 中心粮库是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载体,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随着我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逐步到位,中心粮库在粮食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提高中心粮库粮食质检能力,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中心粮库粮食质检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中心粮库检验室。各中心粮库要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快速反应、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应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检验人员,配备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检测仪器设备,能够依据国家、行业粮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以及对一般品质和粮食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含量进行检测。所需配置仪器设备和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参考中心粮库检验室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指导目录(见附件)进行配置。 二、整合当地粮食部门质检资源。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共建共享、提高效能、节约资源的原则,积极推进当地粮食部门质检资源整合。当地已有独立的粮食质检站且人员、经费有保障的,可以粮食质检站为依托,将粮食质检站作为中心粮库粮食质量检验室,委托粮食质检站承担中心粮库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当地已有独立的粮食质检站但人员、经费没有保障或保障不足的,可以中心粮库为依托,将粮食质检站仪器设备调剂到中心粮库,建设中心粮库粮食质量检验室。粮食质检站和中心粮库质检资源整合后,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粮食质检站事业单位保留、人员身份不变、原有职责不变,可与中心粮库合署办公,中心粮库主任或副主任可兼任粮食质检站站长。 三、明确中心粮库检验室工作职责。粮食质检站和中心粮库质检资源没有进行整合的,中心粮库检验室为企业内设职能部门,承担企业内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粮食质检站和中心粮库质检资源进行了整合的中心粮库检验室(粮食质检站),在做好企业内部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要以粮食质检站的身份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承担粮食质量安全属地检验检测职责,完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辖区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原粮卫生监测扦样和质量指标检验、原粮卫生快速筛查、“放心粮油”和政策性粮油质量抽检、粮食质量安全检查扦样和检验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中心粮库检验室工作独立性。粮食质检站和中心粮库质检资源进行了整合的中心粮库检验室(粮食质检站),要依法独立行使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职能,积极有效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属地检测职责,科学公正出具检测报告,保证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五、强化检验人员能力建设。粮食质量检验人员要持证上岗,具有粮油质检员所必要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各地要注重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队伍,鼓励和支持粮油质检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知识更新、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检测人员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作风实、结构优的检验检测技术队伍。 六、加强组织领导。中心粮库粮食质检能力建设,是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各级粮食部门要把中心粮库粮食质检能力建设,作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粮安工程”建设、中心粮库功能提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改革发展等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考核检查,保证质检设施设备仪器及质检经费支出。省、市粮食质检机构要做好中心粮库检验室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中心粮库检验室要接受上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力争在2015年基本完成中心粮库检验室建设任务,人员、仪器设备配备和工作环境达到要求,并有效开展工作,全面提升中心粮库粮食质量把关能力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粮食行政执法检查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中心粮库粮食检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 湖北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