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药师证 协议违法无效力

26.08.2014  20:22

        (人民法院报记者:程勇    蔡蕾    通讯员:黄培英)为了应对检查达到开药店的要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买他人药师证为己所用。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以合同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无效。

          2013年11月26日,盐田河镇某药店经营者刘某与邵某签订“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邵某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证》的使用权以4.8万元转让给刘某。当天,刘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后刘某发现该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己并不能通过买卖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药师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邵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邵某返还4.8万元转让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签订关于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证》的“买卖协议”虽属自愿,但该行为违反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的国家禁止性规定,遂判决原告刘某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被告邵某,被告邵某退还原告刘某4.8万元。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相关部门规定药店必须配备药师,指导群众选购药品。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应由本人持有和使用,任何转借和出租行为均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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