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错人购错房 真房主找上门 购房协议无效 买房人腾退房屋
2005年5月,周女士取得掇刀区双喜村一块13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周女士与曾老板签订协议,约定由曾老板在该土地上出资建房,建成后返还周女士两套住房和两间车库。2012年工程竣工后,曾老板将两套住房和两间车库交给周女士,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但周女士并未入住该房屋。2013年初,周女士发现自家的房屋被江先生入住,并准备进行装修。周女士多次表示,江先生的房屋归其所有,但江先生称,该房屋是他花11万元从刘先生手中购买,拒绝腾退。
为了要回房子,周女士将江先生、刘先生告上法庭。
围绕本案的焦点:刘先生与江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刘先生是否有权处分诉争房屋。
庭审中,刘先生并未到场。周女士提交了刘先生对其作出的一份承诺书,证明刘先生与江先生签订售房合同时,没有征得周女士的同意,江先生明知该房屋不属于刘先生所有,仍与刘先生签订售房协议并侵占房屋,该买卖协议无效。江先生也提交刘先生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其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刘先生向其出具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周女士,该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刘先生有权处分诉争房屋。江先生在明知房屋土地使用权属于周女士所有,而没有查明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擅自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出资从刘先生手中购买房屋。刘先生未取得周女士授权由其代为出售处置,也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江先生擅自签订协议出售诉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江先生之后得知诉争房屋不属于刘先生所有的情况下,仍进行装修并入住,其应对自己明知而为的行为承担责任。至于江先生出资11万元从刘先生处购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可通过另行诉讼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