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监督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非无菌药品 生产企业停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5〕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8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监督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产的药品,可继续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的药品,经企业所在市州局现场检查核实、药品核查的相关信息汇总报省局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6年1月1日后,可继续生产。但其产品应在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
三、各市州局要督促停产企业(车间或生产线)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暂停及恢复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9〕9号)要求,向所在地市州局申报备案,并要对本辖区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保持停产状态。对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违规生产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相关原辅材料流入非法渠道。
同时,2015年12月31日为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全品种赋码截止日期,各地要加强对电子监管码赋码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州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的药品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药品全品种赋码落实情况总结,请各市州局于2016年1月8日前汇总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资料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省局将加大对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李亚武,027-87111539;骆翔,027-87111557。
附件:1.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的药品核查情况汇总表
2.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停产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