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出台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8.10.2015  10:34

  近日,省水利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意见》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对中央、省里有关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面推进湖北水利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并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一是不断推进地方水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水法规制度制定程序,完善起草过程中的论证、咨询、协调、审议机制,提高水法规立法质量。围绕社会普遍关切、密切关注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农村饮水安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廉洁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是全面提升依法治水管水水平。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切实规范重大水行政决策行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规划、立项、投资计划、资金监管、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管理。制定完善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隐患排查,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妨碍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等行为。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责任落实体系,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组织动员、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严厉查处非法围垦河道、围湖围库造地、水库筑坝拦叉、非法采砂等行为,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生态。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的建设过程监督检查、事后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三是依法推进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严格坚持职权法定,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权管理水事活动,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切实接受社会监督。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开展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许可审批事项。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切实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四是不断增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强化系统内联动执法和部门间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以及河道、湖泊、水库违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推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挂牌督办、落实问责等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实行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水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法制机构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切实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五是切实强化水利法治建设组织保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水利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将水利法治建设纳入水利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水利法制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编制和人员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落实法治和执法专项经费,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坚持把水利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水利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水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及考试制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水利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为水利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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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