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出气 砍伤他人获刑

31.12.2015  16:13

        替朋友出气,砍伤素未谋面的“无辜人”。近日,掇刀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去年5月1日,周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的朋友因停车占位与铲车司机周某某发生矛盾,而“两周”素不相识。5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的周某开车邀约蔡某(已判刑)、王某、杨某(已判刑),携带自制弯镰准备替朋友出气。在某银行石化分行东边的工地附近,一行人见到了周某某。为方便驾车逃离现场,他们又打电话喊来了武某(已判刑)。当周某某在现场和其他人讲话时,周某和蔡某携自制弯镰下车砍向周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蔡某持弯镰将周某某头部砍伤,随后二人将凶器丢掉后上车,由武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周某于今年6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诉,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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