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困境,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市地税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修改完善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30条实施意见: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营改增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税负增加的小型微型企业,暂缓征收其税负增加部分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对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八)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小型微型企业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我市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六)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八)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九)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十)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一)对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定为免税收入。
(二十二)对小型微型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享受定期减税或免税。放宽“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不得办理困难减免”的限制。
(二十三)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四)对按照实际购销金额50%—70%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在2013年一律按照50%的下限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十五)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型企业,2013年内一律不再调高纳税标准。
(二十六)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自查阶段非主观故意造成补缴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处理。
(二十七)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型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二十八)引导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建账建制,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九)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三十)积极推行“先办后审”,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提高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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