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扎实做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11.12.2015 16:58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鄂安监发〔2015〕118 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扎实做好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立足湖北省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制度,强调重申了一些重要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迅速学习宣传。认真制定学习宣传方案,采取集中学习、会议研讨、媒体宣传等形式,面向党政机关、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宣传,既要宣传《意见》原文,又要学习领会《意见》解读(附后),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文件精神。各级安监部门干部特别是负责同志要率先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工作要求。 二、全面贯彻落实。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切实把《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制度体现在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中,体现在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落实。对《意见》提出的8项新制度和重申的12项规定,要结合继续深化改革,制定实施专项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实施效果。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突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一票否决、事前事中问责、基层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乡镇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等重点,下大力气推进和落实,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强化检查督办。坚持边宣传贯彻、边督查落实,综合运用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目标考核、媒体跟踪等手段,抓好文件精神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督办,把检查督办贯穿于文件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各级安监部门主要领导要进一步严实作风,亲自抓督办,亲自协调重大事项,着力推动落实。对一些需要由各部门各单位通力配合的、影响全局的制度规定,要提升督查层次,及时提请纳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工作内容,彰显督查权威,确保工作落实。 附:《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5年12月11日 附: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解读 2015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针对经济运行新常态、安全发展新形势,立足湖北省情,推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问题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意见》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红线意识、首位要求、党政同责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有必要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二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安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创立多项法律制度。为确保这部法律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全面实施依法治安,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这部法律中的有关重要条款进行细化、延伸,使之更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三是吸取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推进湖北安全发展,我们必须深刻吸取这些事故教训,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研究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二、《意见》的亮点及主要内容 《意见》内容不求面面俱到,而是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继承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全文由6个部分19条组成,主要亮点表现在创新提出了8项新制度,重申强调了12项制度规定: (一)创新8项制度规定 1.安全生产规划与其他重点规划衔接制度。安全生产规划特别是化工、矿山、应急救援等专项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紧密相关。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为推动规划有机衔接,发挥安全生产规划引领作用,《意见》规定: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职责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职责在体制上一直没有理顺,各自职责是什么?综合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是什么关系?正因为没有理顺关系,使“三个必须”不能真正落实到位。为此,《意见》依法依规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厘清各部门职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逐一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在其“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二是明确了行业、专项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三是明确了综合监管职责及履职途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运用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两个全覆盖”工程推进制度。“两个全覆盖”,即: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体系,实施安全监管企业全覆盖;建设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推进“两个全覆盖”工程,经历了数年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受到国务院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充分肯定,经验在全国推广。省安委会、省综治委近期已联合发文,部署全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提出,全面推进“两个全覆盖”工程,筑牢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全面整改、全面监管。 4.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及服务,符合 国际 监管 惯例和 公共 管理 原理,是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益尝试,有利于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意见》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规定:一是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一批有资质、有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执法检查、事故查处,指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建立完善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机制。继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风险行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特别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5.安全生产暗访暗查制度。组织开展由媒体、安全专家参与的暗查暗访,是严实作风,查实情、抓落实的具体体现。天津“8.12”爆炸事故后,遵照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联合组织专班,深入基层开展暗查暗访,数十次在主流媒体曝光重大隐患,发挥了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落实。为了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牵头,媒体、专家参与的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 6.安全生产事后问责与事前、事中问责相结合制度。当前,一些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而且呈现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必须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前移问责关口。《意见》提出:“坚持事后问责与事前、事中问责相结合,对‘打非治违’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具体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执法的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打非治违”不力的线索,以及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7.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当前,少数地方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由,违规出台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插手打招呼减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反响较大。为确保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落到实处,促进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一是限期清理相关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6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二是对干预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问责。领导干部插手打招呼减轻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问责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因干预监管执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处理。 8.基层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为进一步抓好农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省安委会、省综治委联合部署,2016年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抓好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落实相应保障措施,是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意见》明确规定,在行政村和社区建设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其报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重申强调了12项制度规定。 1.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目标考核评价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我省行之有效的做法。根据国发〔2011〕40号、鄂政发〔2011〕81号、鄂政发〔2013〕3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关于清理保留“一票否决”事项的决定,《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重申:一是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严格实施“一票否决”。二是注重过程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强化考核结果综合运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单位(企业)评先评优,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都必须与安全生产挂钩。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的关键和根本。《意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强调企业必须“树立一个理念、落实第一责任,强化五个到位”,即:所有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 3.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制度。《意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鄂政发〔2013〕34号文件等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事故、举报隐患、处置突发事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明确,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4.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把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采取外围施压、联动制约,是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也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内容。为此,《意见》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实施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5.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融合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监管机制。国办发〔2015〕20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的审批、检查、执法、考核机制”。 6.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双停”制度。为了采取断然措施,避免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久拖不改酿成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意见》强调:对隐患严重,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监管决定。 7.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制度。为保证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公正性,强化事故问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意见》提出,对涉嫌谎报瞒报、非法违法行为严重、案情复杂的典型事故实施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 8.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是包括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发〔2011〕40号、鄂政发〔2011〕81号等规定,强调各级主流媒体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公益宣传。城管、交通运输、地铁营运等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利用宣传橱窗、道路大型广告牌、宣传灯箱、框架平面广告和LED视频等,开展社会化宣传。 9.安全常识国民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必须从娃娃抓起。《意见》根据鄂政发〔2011〕81号、鄂政发〔2013〕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重申: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和医疗急救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活动。 10.安全培训责任倒查制度。为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培训质量,解决不培训、假培训等问题,根据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意见》强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所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11.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定。国办发〔2015〕20号、鄂政发〔2011〕81号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性质、工作经费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意见》重申:各级政府要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12.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规定。为解决大量的乡镇(街道)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人的问题,《意见》重申和强调了国办发〔2015〕20号、鄂政发〔2011〕81号等文件规定: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适当增配专职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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