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分四个阶段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

05.06.2017  22:22

  近日,鄂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启动了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散乱污”专项整治的对象是,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以及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各区、开发区、街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排查,2017年5月21日至6月21日。各地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情形等情况,列出整治清单,并按照“一厂一策、一案一策”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落实,2017年6月22日至9月30日。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整治清单和整治方案分类施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6月底前必须停产,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上述企业2017年6月底前必须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厂区拆迁工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限期整治,督促企业在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的,予以关闭或取缔。督查验收,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由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联合督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