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7.02.2017  12:18

咸宁市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常务会议议题清单审查机制

咸宁市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程序规定》于2017年2月8日以咸政发〔2017〕3号名义印发,共四十三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畴,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程序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为了保证此项规定落实,《程序规定》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建议议题清单时,应当注明该议题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咸宁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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