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炉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30.06.2016  01:36
  为加快推进十堰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十堰市政府办日前制定出炉了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考核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分为以下两类区域进行考核。I类区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II类区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考核时间除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外均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2016年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数据,作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考核站点,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考核。

  该办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依据今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综合计算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所得结果为负值将予以处罚,正值进行奖励,奖罚标准参考值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对于PM10、PM2.5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域,若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进行处罚。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每季度公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以年度进行结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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