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9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所谓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有义务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工资,并提供劳动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劳务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二)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企业、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组织与自然人。
(三)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力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四)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
(六)法律责任不同。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七)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也不会受理)。(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