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3.2015  10:36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同时,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通知》要求,财政部具体负责核定地方出口退税上解基数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返还基数等工作。

  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改变政府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间收入划分,对解决地区间负担不匹配问题,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外贸出口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出口退税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府对企业出口退税制度设计;二是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担出口退税资金。目前,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是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具体操作过程中,先由中央财政统一将出口退税资金退付给企业,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年终上解中央,同时,中央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