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14.为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国家和有关部门有何政策(一)?
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是因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任务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债务,不应由供销合作社承担。对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亏损问题,国家和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提出“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此后,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并制定一系列政策力求妥善解决。
1996年4月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1993年以前的中央和地方政策形成的亏损数额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的原则意见,即:一是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三是在确定性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性亏损形成的历史原因,由财政、银行、税务、企业共同努力,多渠道解决;四是分项目根据财力可能分步逐年解决。
1999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国办发〔1999〕83号)。经过历时近两年的细致认真清理核查,根据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计经调〔2001〕1394号),2001年10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明确规定了对供销合作社执行政府政策形成的财务挂帐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办法,则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