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49.供销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
供销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进一步明确,基层社理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重申,要健全理事会机构设置。
关于理事会的职权,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中发〔1995〕5号文件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国发〔1999〕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发〔2009〕40号文件重申,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以全国供销总社为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由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设立及职权,应当遵循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并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实际,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 http://www.chinacoop.gov.cn/HTML/2014/04/02/924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