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不思悔改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无期

01.12.2015  15:52

          近日,因非法持有毒品,恩施中院一审判决正处于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张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毒品“海洛因”12.6408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华,男,来凤县人,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4月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8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5日因病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6月6日,来凤县公安局在配合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办理毒品案时,在被告人张某华的住宅内当场查获其藏匿于卧室枕头内和客厅烤火罩口袋内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2.640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在家中藏匿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依法应当与本次所犯新罪被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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