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
[法眼]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应获补偿
周某于1976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地质大队劳动关系,由地质大队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保、医保至今。2002年2月,周某与连城县一家单位签订《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未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该单位于2013年11月辞退周某,周某认为该单位违法,因不服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支付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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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受劳动法同等保护
2003年,某市某区城管执法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容监督员。李某参加应聘并被录用,月工资1100元。城管执法大队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李某因患肝病病休。李某病愈后,城管执法大队以没有岗位为由,没有给李某安排工作,并扣发了李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2013年2月,城管执法大队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人员辞退。李某不服辞退决定,向所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管执法大队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以及工资等共计2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城管执法大队的招聘考试并到岗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判决城管执法大队赔偿李某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损失及工资共计2. 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