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律]未协商调岗后工作超过一个月不得再提异议

李扬于2008年6月到某汽车内饰件公司上班。2009年6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0日,李扬在生产部门担任铣床工序组长。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扬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2013年7月29日,公司主管李某口头通知李扬,其工作岗位由铣床工序组长调整为组员,除了工龄奖金因岗位调整有所减少外,其他待遇不变,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时,李扬对此未作任何表态。调整后,李扬每月实际收入减少250元。9月2日,李扬因手术请假2个月,病假期满后未上班。2013年10月21日,李扬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 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