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1.4684万元,湖北法院过去三年1.5亿资金用于……
湖北省高院近日发布了《湖北法院国家司法救助(2017—2019)》(白皮书),全面回顾总结2017—2019年湖北法院司法救助工作。
在过去的三年里,湖北法院作出予以救助决定的司法救助案件9300件,救助各类申请人1039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258.2426万元,案均救助金额1.6407万元,人均救助金额1.4684万元。全省法院司法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及救助总金额均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此次与白皮书一同发布的五个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包含了民事、刑事、执行和信访四个类型,其中有四个案例法院作出了给予救助的决定,一个案例法院作出了不予救助的决定,集中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根本特点、依规精准救助的办理要求和传递司法温暖、树立正确社会价值导向的功能作用,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案例:
争水果摊位被刺身亡,家属获助10余万元
“在刑事被害人及家属因案件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既要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省高院一法官介绍。
2014年8月17日15时许,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潮流百货门前,因争夺水果摊位,杨某与何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冲动之下,杨某持水果刀朝何某胸部、腰部等部位猛刺数刀,致何某因左肺、胃、膈肌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4名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360元,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湖北省高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何某去世后,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妻子李某带着两个孩子,家里还有85岁老人需要赡养,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就在最高院审理期间,李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最高院给予李某8万元司法救助。湖北省高院及武汉中院两级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也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于是,省高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李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武汉市中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李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
交通事故致一家三口伤残,法院资助幼童安假肢
白皮书显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2019年办理的596件司法救助案件 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246件,占比41.3%,案由集中于交通类事故。
2015年2月13日15时许,高某沿省道驾驶小型轿车,在超车过程中,与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上,程某载着他的妻子李某和年仅7岁的女儿小程。
经查,高某所驾驶车辆是才买的二手车,还没来得及过户,也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而程某也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于2015年2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程某一家三口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三人均不同程度伤残。其中,程某伤残程度为八级,年幼的小程因事故致左下肢截肢,伤残等级为六级。
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程某一家医疗费等损害费用共140余万元。但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另一方面,程某一家三口在事故中均受伤致残,急需后期治疗费用,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湖北省高院给予程某一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让孩子能如期安装假肢。
私接电线触电离世,家属申请不予救助
虽秉持“应救尽救”理念,但又不能随意突破范围条件和标准。因此,对不应救助的对象不予司法救助。
范某在嘉鱼县某村承包了1亩多土地,2015年5月,正值农忙季节,范某农田灌溉需用电,于是,他想到用挂钩搭接电线。但在私自搭接过程中,不慎触电死亡。范某的家属认为,搭接的无绝缘农电线路产权归嘉鱼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供电企业对重点农网线路,应当长期或者定点巡查、排除隐患,对高危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尽到合理安全供电经营和管理的义务。范某触电后,触电保护器没有断开,没有起到安全保护作用,是导致范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范某家属江某等人不服咸宁市中院判决,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范某用挂钩私自搭接嘉鱼供电公司所有的无绝缘电线抽水灌溉农田,属于私接电力线路;江某等四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事故的供电线路属高压电线,根据供电规范,对于低压供电线路没有强制需要设置警示标志,嘉鱼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省高院于2017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江某等人再审申请。在再审审查期间,江某一家以生活困难为由,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范某未经供电公司准许,私自搭接无绝缘电线非法用电,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范某系因自身重大过错造成死亡后果。江某等人的救助申请属于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一般不予救助情形,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江某等人不予司法救助。
链接:优先解决贫困地区急难所需
白皮书分析,从湖北省法院司法救助数据来看,虽然救助案件数量及救助资金总量均位于全国法院前列,但案均、人均救助金额相对靠后。
以2017年为例,湖北法院司法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位居全国法院第一,救助总金额位居第三,但人均救助金额仅约1.3 万元, 低于全国法院约1.8万元的人均救助金额水平。主要原因在于湖北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在立足司法救助“救急、救难”属性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于实践中形成覆盖面广,受惠者众的特点。武汉、襄阳等地辖区面积大、人口多、案件多,恩施、十堰、黄冈、孝感、宜昌等地贫困县市多且相对贫困人口多,在司法救助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让更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得以缓解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应急属性,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虽然案均、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但整体上司法救助工作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白皮书显示,2017—2019年,恩施、孝感、黄冈及十堰等贫困县市较为集中的地区,中基层法院发放 司法救助资金近3700 余万元,救助各类申请人近3000人。
省高院本级司法救助资金中,也有630余万元用于贫困县市司法救助案件的资金拨付,超过拨付资金总额的 28%。
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陈群安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