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进入3月春暖花开,勃勃生机孕育之时,一批新规也将在全国和湖北施行。全国新规有:市民足不出户可收邮政包裹、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有了新说法;湖北新规最引人关注的是武汉居住证的新策,外地人可积分落户武汉了。
看全国
邮政包裹投递时限大幅缩短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大幅提升了对邮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按照新标准,信件最长7、8天,普通包裹8、9天就能收到。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
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日。
庭审活动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同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有新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7类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
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将征求公众意见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落地施行。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根据法律,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等。
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
我国文化产业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自3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此外,法律还提出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法律在推动电影公益服务、维护观众权益方面也提出了具体举措,如要求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由教育和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等。
长途汽车购票将实施实名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新规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根据新规,除身份证外,乘客还可以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如果没有携带有效证件,则需要到车站警务室开具临时身份证明。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3月1日起,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对于涉及姓名权的问题,这份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进口化妆品同进口食品一样实现了信息全过程追溯。
规定指出,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收货人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该平台即可填写相关信息。
规定显示,质检总局同时调整工作流程,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这就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收货人负担。
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指导意见》规范了简易注销行为,明确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几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情形。
《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等有关部门。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