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就业创业政策4.0版 28条新政促创业

12.08.2015  19:05

荆楚网消息(记者 曹雪 葛宇)就业创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牵动着每一个家庭。8月5日下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系列新闻发布会,重点发布湖北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湖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对新政进行了讲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分别作出发言。

意见》被称为“湖北积极就业创业政策4.0版”,包括“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28条意见。

翟天山介绍,“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最大的亮点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8条新政中有12条是直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把创业和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以创新推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他指出,为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湖北省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翟天山还介绍,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湖北省大力采取了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通过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等“接地气”的举措以促进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另据《楚天金报》报道:

我省就业创业政策推升级版

创业减税政策比国标上浮20%以上 近半举措在全国属创新之举

记者余鲁西 实习生焦逸梦 通讯员宋欣然

大学生创业,可获2万至20万元无偿扶持;个体工商户等合伙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且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财政贴息……昨日,我省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被称为“湖北积极就业创业政策4.0版”。

个体户创业可获50万贴息贷款

昨日下午,在省政府召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负责人介绍,被称为“湖北积极就业创业政策4.0版”的《意见》推出了28条政策。其中,12条直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全国也属创新之举。

譬如,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由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拓展到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大学生创业可获20万无偿扶持

大学生、科研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等,每一个创业群体都具有特殊性。”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介绍,针对不同的群体,湖北将采取“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的政策。

翟天山举例,针对大学生群体,湖北省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另外,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湖北省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据了解,截至6月底,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02%,低于4.5%的控制目标,也低于去年底的3.10%,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部分政策摘录

■实行“三证合一”“一址多照

我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减税政策比国标上浮20%以上

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20%。对创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可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30%。

■网上创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海归和外省大学生在鄂同等受益

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可同等享受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

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及县域政绩考核内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