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位申请人喜领执行款
(通讯员:武轶凡 摄影:黄白鹭 编审:李智华)10月21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90岁高龄的游松柏老先生颤抖着手接过法官胡磊递来的15559元现金,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
2014年5月8日,我院立案受理了邓明阳、游松柏等21位原告诉被告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合同纠纷案。这批案件当事人众多、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院领导高度重视,民二庭承办法官压力山大。
2007年至2008年间,邓明阳等21人与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签订合同书,主要约定邓明阳等人在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以6600元/份的价格购买“养生证”若干份,原告自购买后五年内每年可享受一个月的长寿花园入住养生体验和三个月的国内长寿花园互动网点单位同类景区互动养生体验。若未享受到互动式养生活动,被告每年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700元。合同签订后,邓明阳等人向被告交纳了相关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入住服务及互动养生体验,应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原告返还17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邓明阳等21人向我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取证,约谈被告单位负责人,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院长周继荣、副院长刘光辉亲自参与调解,做好被告方的思想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邓明阳等21名原告支付应返款及违约金。
案件一波三折,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官们刚放松的神经又绷紧起来,若这些款项不能及时支付,众多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维护,法院在群众心里的公信力也会因此而下降。一想到这些,承办法官不敢有丝毫懈怠,在不断安抚众多原告情绪的同时,多次往返恩施咸丰,与被告方负责人反复协商、沟通,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最终于2014年10月20日交纳了义务款312644元。
2014年10月21日,下午刚刚上班,我院民二庭里迎来了领取义务款的21名当事人,偌大的办公室瞬间热闹起来。工作人员认真清点着现金,耐心的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将款项一一送到他们的手中。听到当事人一声声感谢的话语,法官们连日奔波的辛苦也随之烟消云散。大家脸上的笑容也像窗外的天空,明媚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