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主要媒体刊发新闻之八
湖北日报讯 4月20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截至2014年底,我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25.7万人,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占72%,集中供养对象7.1万,占28%。
分散供养方面,草案在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五保供养工作责任主体的同时,对社会责任作出细致规定,如有关单位 为分散供养对象安装水、电、天然气、电视等生活设施的,应当免收安装费用,并适当减免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商利用供养机构的闲置床位, 为部分分散供养对象在冬季取暖、夏季防暑、危房改造等特殊时期提供住宿。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供养对象和供养机构提供捐赠、捐助和志愿服务,鼓励社区居民 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而供养对象近亲属应当给予供养对象家庭关爱和精神抚慰。
集中供养方面,对患有不宜集中供养的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草案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机构应当及时报 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卫生院,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而患有精神障碍的供养对象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其近亲属、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王馨、张艳斐)
湖北拟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荆楚网消息(记者瞿祥涛 通讯员张艳斐)4月20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草案 )》(简称“ 草案 ”)被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 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由原先的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明确为由 各级人民政府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 岁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截止2014年底,湖北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集中供养对象7.1 万。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我省农村五保供养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此背景下,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草案 )》。
现行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明确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但 草案 依据新的上位法规定,明确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经批准后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同时, 草案 将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明确为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确定。并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湖北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拟纳入财政预算
长江商报消息讯 (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张艳斐)昨日,省政府常务会原则审议通过《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这一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项目,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省人大审议。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随着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村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供养标准、供养机构性质等问题需要调整和明确规范。
目前,五保供养经费主要由村集体承担,由于国务院已明确对五保对象实行国家供养,草案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经批准后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同时,有关单位应当减免分散供养对象的水、电、气等生活设施安装使用费,对供养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部分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