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主要媒体刊发新闻之九
见义勇为致残用人单位不得降薪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廖仕祺 实习生夏日)今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若属于视同工伤情形,除了可享一次性补助金,还可获得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昨悉,新版《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2000年12月颁布施行的老版规定,新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标准更加细化。比如,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若均不属于以上情形,则可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同时,规定表示,若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其原薪酬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
意见征集截至2015年6月26日,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网或写信寄至省政府法制办社会法制处(43007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湖北拟规定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负伤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长江商报(周舜尧)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开《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 http://www.hbzffz.gov.cn/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修改意见。
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认定方式及期限、奖励办法、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五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将见义勇为的负伤人员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2、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3、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4、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
6、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