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主要媒体刊发新闻之七
湖北省拟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人民网武汉3月17日电 (郭婷婷)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公共出租归业主所有。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湖北省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业主和物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从此,湖北省物业管理将彻底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
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
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有义务阻止业主私改住房
小 区中业主私敲承重墙,私挖地下室等行为将得到遏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可阻止业主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 结构、主体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 变房屋外观;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
业主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在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摘自《人民网》2015年3月17日)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日报讯(记者彭一苇、通讯员胡贵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车位售价比车还贵……类似现象在全省6000多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或多或 少地存在,乱象亟须法律规范。昨从省住建厅获悉,《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化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与问题。
维修资金使用历来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目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指列支范围内业主人数和所占房屋建筑面积需要同时达 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达成共识很难,经常达不到“双三分之二”条件,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相关设施无法得到及时维修。
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六种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动用资金进行应急处置。这六种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楼体 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针对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车位、车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 要。且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管 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该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6日,各界人士可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楚天金报讯 记者赵贝 通讯员张艳斐 实习生甘雨田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 湖北 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物业公司、监管部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制定细则要求,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小区停车位,买还是租?业主、物业公司,到底谁说了算?这一直是引发物业纠纷的重要因素。今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不能再任性了。
公开征集意见的《条例》,在车位的使用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但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而且,小区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车位、车库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 于利 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条例》明确,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意味着,小区固定停车位以外,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增设停车位,也不能再任性,需要经过业主同意,且收益归全体业主。
如果只售不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逾期不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广告需业主同意
对于物业在电梯、楼道、屋面及露台贴广告,该《条例》明确规定,要征求业主同意。“通道、楼梯、屋面及屋面露台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 法律 、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该《条例》要求。
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该《条例》规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缴纳。其中,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5%的比例交存;配置有电梯的,按照物业总规模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的比例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 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如果出现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等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 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但如果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 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做应急处置。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成立标准(满足之一即可)
交房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物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
业委会标准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提示
可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信函至“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编:430071)”三种方式,对《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建议。(摘自《楚天金报》2015年3月14日)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最高罚15万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胡勇谋 刘春燕 通讯员胡贵玉 实习生阮小凡 田子文
我省物业管理终于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了。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您对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3月16日至4月16日登录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或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交房之日起交物业费
新房业主究竟啥时开始交物业费?还没交房开发商就要求收物业费合理吗?2011年1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对于“交房后未入住的,头一年物业费可打7折”的规定,曾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看到,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究竟该 收多高?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果放开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针对个别小区物业代收水电费“加价”现象,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被解聘的物业拒不撤出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委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住宅及底层拒开餐馆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维修资金需多数点头
对于房屋的“养老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目前,我省维修资金使用率偏低和使用难。应说明的是,保修期内的住宅区无须动用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因此,维修资金使用率偏低。
同时,维修资金尚未达到使用高峰期。从70年产权的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上看,从2000年开始,我省建立维修资金至今仅15年多,仍处在其全生命周期的青壮年期,尚未到达维修资金的使用高峰期。
车库外租限半年内
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这次也有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 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有多余车位、车库的,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车位只卖不租可罚15万
在一些小区,开发商为促销车位、车库,快速回笼资金,擅自规定本小区车位、车库只售卖不承租,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 盾。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者,由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 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将业主住房信息公之于众,引发业主强烈不满。条例拟赋予物业公司“公示权”: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拖欠物业费者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