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

12.01.2016  14:49

  现将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11月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为农服务的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1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是新形势下建设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要求,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市场监管职责,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草案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的规定,由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二)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多项举措保护农民利益。一是完善执法机制,在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调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完善种子索赔相关规定,便于农民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对判处有期徒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还规定了行业禁入。

  (四)保留交易习惯加强监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1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明确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意见》明确了三方面的改革举措: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以及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三是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全面部署指导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二是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三是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政策措施。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电商扶贫。二是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和农村电子商务强县创建活动。三是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四是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等设施建设。五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七是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0号),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居民和家庭、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文化、法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贴近服务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生活性服务领域,推动生活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在推动重点领域加快发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生活性服务业其他领域的引导和支持,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部署消费升级来引领产业升级,并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来增加新供给,满足创造新消费,形成新动力。

  八、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意见》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领域旅游的用地政策。其中,在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上,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一是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二是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四是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设施。

  九、国务院发布《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12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经对2001年至2013年3月期间的1518件国发、国办发文件清理,宣布其中的489件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安排,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3万多份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下一阶段,还要采用“分期分批”方式进行清理。

  十、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

  12月3日,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税〔2015〕197号)。《意见》提出,2016年,中央财政将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意见》强调,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各地按照试点乡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可以统筹考虑以下试点内容:

  一是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二是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是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

  四是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等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