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省民政厅昨日宣布,该厅与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银监局和省保监局等十部门,最新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即日起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针对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健康等服务。《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在融资信贷方面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需求等。
据悉,截至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93万,高于全国近1.57个百分点。全省目前城乡养老机构已达2572个,养老床位总数2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约29张,基本实现城乡“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的集中供养目标。
解读我省养老服务业新政策
我省养老服务业新政策有哪些关键词?有什么新亮点?昨日,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省民政厅福慈处负责人。
关键词1:全面准入,非禁即入
《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养老服务业。
具体来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支持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和发展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等。《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养老服务业市场机制,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
关键词2: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关键词3:融资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键词4:税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境内外资本创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关键词5:优先保障用地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