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03.08.2016  19:12

  

  日前,黄石市政府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将为提高该市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二是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国家、省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确定竞得者。

  四是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

  五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六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分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黄石市法制办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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