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9.12.2015 16:28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4年4月初,黄梅县黎某与蒋某确认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年4月30日、5月5日,黎某分三次共向蒋某及蒋某指定的购车行支付51万元为蒋某购车。后来,双方在交往中出现矛盾,于2014年10月份终止恋爱关系。黎某因多次向蒋某索要购车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蒋某返还购车款51万元,并由蒋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黄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恋爱交往,在双方恋爱期间,黎某为蒋某所购买车辆依法应属婚约彩礼,而非无条件一般赠与,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不再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黎某要求蒋某返还巨额彩礼,蒋某理应返还。但因黎某所支付款项的指向为购置车辆,故蒋某返还财产应仅限于所购置车辆,而非返还购车款51万元。蒋某辩称双方系一般赠与关系,赠与车辆形式已完成,接受赠与后不应退还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该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蒋某返还黎某为其购买的越野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蒋某承担。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9.12.2015 16:28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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