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11.10.2016  04:10

  9月29日上午闭会的黄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是该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为该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今年是该市立法启动年,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克难奋进,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黄冈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同、社会各方大力支持和配合,条例历时八个多月、十易其稿,付出了艰苦努力,凝聚了各方心血。条例草案自5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建议表决稿主要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6章43条。下一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做好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报请审议批准的准备工作,拟于12月上中旬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依法发布公告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营造条例贯彻实施氛围。同时,要及时启动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督办2016年三个立法调研项目(即黄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白莲河水库库区综合管理和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进展情况,继续发扬成绩,创优立法工作环境,充实立法工作队伍,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确保全市地方立法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为法治黄冈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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