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出台我国首部天然林保护地方规章

02.11.2017  23:34

11月1日,黄冈市首部地方行政规章——《黄冈市天然林保护办法》正式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查阅了国务院法制办的报备资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以来,全国第一部聚焦天然林保护的地方行政规章。

2015年3月,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省辖市以立法权,黄冈与全国其他234个城市一起,首次拥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此前,我省部分获得立法权的城市已制定出台了首部地方行政规章,关注范围集中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等。

黄冈市天然林保护办法》提出,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未经许可采伐林木,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重要名胜风景区、重要水源地以及生态脆弱地方的天然林补植补造;对县(市、区)政府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和奖惩。

黄冈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柳雪晴指出,黄冈大别山是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被誉为“中部生态之肺”,是鄂东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天然绿色屏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可提高森林蓄水、保土、净气功能,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顺应了人民群众从过去“求生存”到现在“求生态”的新期盼,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要求相契合。(黄冈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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