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出台《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

22.07.2014  10:00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7月14日,黄冈市制定并出台《黄冈市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为市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为市纪委常委会、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和质询的内容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执行市纪委全会决议、决定情况、反腐倡廉工作落实情况和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询问和质询的提出由市纪委委员填写《中共黄冈市纪委委员询问书》或《中共黄冈市纪委委员质询书》,并送交市纪委干部管理室统一受理。询问对象和质询对象应分别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的《中共黄冈市纪委委员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收到询问对象所作的书面说明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的委员并留存备案。对询问和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或者因交通、通信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故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项的,由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询问和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黄冈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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