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忠:树立宪法信仰 促进依宪治国

04.12.2014  11:03

  湖北日报讯 李鸿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对依宪治国提出了新要求。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这个神圣的日子到来之际,如何唤起人民内心深处对宪法的热切拥护、树立对宪法的真诚信仰,促进依宪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树立宪法信仰是坚持依宪治国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如果得不到信仰,依宪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从政治上看,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治性文件,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所确立的国体、政体、国家和地方权力运行体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制度是国家治理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历史,制定和修正宪法,永远都是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与国家治理状况息息相关。因此,树立宪法信仰、坚持依宪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从法律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和拥有的权利,均源自于宪法的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逾越这一界限。因此,树立宪法信仰、坚持依宪治国,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也是全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

  从现实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来,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加快了人权事业发展,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和改革开放攻坚期,坚持依宪治国是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之道。因此,树立宪法信仰、坚持依宪治国,既是巩固宪法实施几十年来的重要成果,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基础

  宪法是神圣的,但不能隔绝社会生活;宪法是庄重的,但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宪法是崇高的,但不能被束之高阁。树立宪法信仰,必须使宪法在社会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全面普及宪法法律知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宪法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必修课,全面实施国家工作人员无纸化学法考试制度。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各级各类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职称考试范围。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普法讲师团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把宪法法律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将宪法精神融入荆楚传统文化、地方文化、机关文化、企业文化之中,建立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制度,运用各种媒介普及宪法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普遍感受到宪法是人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根本规范。

  切实尊重和遵守宪法法律规范。通过学习宣传宪法法律知识,推动各地区、行业、基层单位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使全社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学会运用宪法法律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带头树立宪法法律意识,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

  为宪法信仰制定必要的仪式。合理的仪式,是宪法信仰传播和推广的有效载体。全世界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97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弥补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的空白。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纪念“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也是一种必要的仪式。通过这些仪式和程序,使宪法信仰逐渐融入到人们心中,成为一种精神和行动自觉。

   三、推动宪法实施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关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树立宪法信仰,必须履行宪法职责使命,推动宪法实施,真正把依宪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完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的“母法”,宪法规定的内容比较概括、抽象,必须建立以其为核心的完备的法律体系,通过各项具体的“子法”来发挥作用。从地方层面来讲,主要是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完善地方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对经济管理、基层民主、文化发展、社会民生、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深入探索立法项目社会公推公选、专家论证评估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式,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众拥护。

  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各级党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支持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确保宪法正确实施的强有力手段。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依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完善省内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地方性立法的前端性合规审查,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杜绝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调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宪法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拓展公民参与宪法法律监督的途径和形式,提高宪法监督实效。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纠正违宪行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健全完善违宪违法追究制度,对违法构成要件、违法责任、追究措施和处理程序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堵塞法律漏洞。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宪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不能“睁只眼闭只眼”。严格依法追究责任,防止宪法和法律“空转”。发动群众力量,同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形象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