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骚扰门”不能止于家法

10.12.2016  01:12

  苑广阔

  近日,一名网友在微博曝光称,北京某银行副总经理欲潜规则女下属。遭女下属拒绝后,该男子便以将其辞退相威胁。当天下午,当事银行工作人员确认,网传截图确系公司员工,公司对涉事的关某某作出了处罚。具体处罚为停职检讨、停发季度奖金,已发的奖金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

  本来这是一起性质很恶劣,但事实很清楚的事件。然而当事副总经理所属的银行,在事件被曝光以后所做的一纸声明,不但没有平息舆论,反而引发了网友更大的质疑。

  这则声明,一方面强调骚扰只发生在手机微信上,双方没有实质性发生关系,似乎并未顾及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以及其迫于骚扰压力而舍弃工作的事实。另一方面,虽然承认了当事人的行为,但处罚措施也仅仅是暂时停职,并停发季度奖金,属于“家法处置”,但就事件的性质上来说,显然已经超过了“家法”涵盖的范畴。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便女职员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采取法律维权的措施,但根据国务院2012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办法》,都有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从这个角度看,涉事单位显然难辞其咎。

  这样的性骚扰事件,既关乎职工的权益,又关乎企业声誉,仅仅限于“家法处置”,非但不妥当,也有掩饰、纵容之嫌。对于主管部门来说,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标准,切勿因“无实质性关系”而对骚扰行为束手无策,同样非常重要。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