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判共赔能否唤醒公德心

13.09.2016  13:46

  唐伟

  备受社会关注的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小欣怡伤残索赔案,近日二审宣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

  高空抛物这一顽疾的存在,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也让权利保护变得极不确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没有证据”,最后不了了之。维权成本的巨大,也让人有了望而生畏的畏难情绪。也正是侥幸与畏难的同时并存,才使得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

  若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时,实行“整幢楼判赔”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要接受这一法定原则和责任规则,还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普法过程,在社会的认同度和接受度上,与实际要求还有很大的难度。高空抛物判共赔能否唤醒公德心,除了道德的教化和法律的惩戒,还需要简化而快捷的程序作为保障。

  法律应有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一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伤害,二是实现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从基于防范侵权和保护权利的双重要求出发,对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方能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通过责任连带的方式,强化每个人的公共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彼此的监督与促进。

  其实,这样的规定并不新鲜,在国际上也算是一种通行做法。国人之所以还一时难以接受,某种意义讲还是对侵权责任的认识存在局限性所致。

  就现实来看,要让高空抛物“邻里连坐”的基本原则得到落实,还存在很大的心理障碍和程序困境。一方面,很多人对“邻里连坐”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心存疑虑。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效率和执行力度,使得维权成本都相当昂贵。

  时下高空抛物乱象始终得不到根治,基于道德说事当然有所必要。不过通过普及、宣传和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给予侵权者以必要的法律惩戒,加强对被侵权者的保护,则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难题。

  每个人都有自利性,也都有自私的一面,法律不但要遵循“弱者保护”的基本原则,还应有“如何保护”的程序设计和效率保障。若是维权成为一件代价高昂之事,那么侵权的冲动也就难以遏制。从这一点来说,如何实现“换位思考”,并由自利向利他的利益取向转变,需要具备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维度。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