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促进湖北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省政府近期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1、颁布《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湖北是科教大省,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科技资源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数量群体远远不够,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处置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定价方式不明确,以技术入股如何征收所得税以及企业在成果转化的风险承担等制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实质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暂行办法》就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明晰表述,实质性的突破是将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普惠制”,更有利于调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鄂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2、如何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
答:《暂行办法》规定:将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处置由“报批制”改为“备案制”。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都下放给相关研发团队,减少层层审批,缩短了科技成果转化时间,大大刺激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突破,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3、以前科技成果转让定价的弊端是什么?现在有哪些改进?
答:以前科技成果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定价环节,由于评估中介机构对成果的价值不了解,也没有参照系,实际上也是由研发人员提出大致价格,评估机构出一个证明。有时评估价完全与市场脱节,企业难以承受,造成科技成果无法转让。这一次将科技成果定价发言权交给研发团队,是对科技成果定价的一次市场回归。此次《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由受让双方协议定价,也可以挂牌交易。这一改进是科技成果转让定价的重大突破,也将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为什么提高职务成果转化个人或团队收益比例?
答:2008年,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 “四个70%”政策,这对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一线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暂行办法》将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所得从原来的“不高于70%”改为“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这一比例的提高,表面上是政府让利,实际上是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多的由地下转为地上,旨在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直接转化或以产学研形式转化。
5、研发团队转化或转让科技成果,所得的个人收益如何缴税?
答:以前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时,即使没有现金收入,不论成果转化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影响通过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制约因素。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现金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原则没有变。《暂行办法》规定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未形成现金收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今,只有成果转化形成现金收入后,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大大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同时,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转让,对受让双方更容易接受,也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实现成果产出最大化。
6、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哪些支持?
答: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一种新的技术转移模式,有利于形成技术、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有所改善,但潜力远未充分释放。全省科技型企业总量偏少,远远低于发达地区,在中部地区也仅排名第二,严重制约了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当前重点要解决的第一位问题。本《暂行办法》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创办科技型企业,在申请省级创新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此外,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可以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此举更有利于科技人员创业。
7、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如何保留身份和待遇?
答:目前,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通过创业转化科技成果时往往存在后顾之忧,不能全身心投入创办企业转化成果,造成一些职务成果束之高阁,将科技成果放在书架上、展架上,而不是货架上。为了解决科技人员后顾之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征得高校、院所同意后,科技人员可以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离岗转化科技成果或者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在离岗转化成果期间,高校、院所视为在职,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8、政府将从哪几方面着手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答:一是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为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湖北由“技术输出大省”向“技术吸纳大省”的转变,《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在鄂高校、科研院所面向省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对在本省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省科技厅将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吸纳方一定比例经费补贴。
二是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尤其需要科技资源、企业家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为此,政府将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引导、示范、放大效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统还平台,筹建贷款风险池、担保保证金池,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
9、为什么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答:高层次科技人才拥有先进的技术成果和创新理念,是湖北科技人才中最具有竞争力的群体。高端人才创业,可以有效发挥高端人才的带动力和影响力,整合产业、人才和专业技术资源,加速形成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为动员更多高端人才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同时,省级科技、人才计划从2014年起将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10、政府将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予以哪些支持?
答: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大学毕业生人数急剧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大学生创业比例太小。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到生产一线积极创业,无疑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乃至社会就业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暂行办法》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而且,为解决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资金问题,省科技厅从2014年起将设立1000万元的“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和海外归国留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同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也将设立相应专项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
11、如何促进技术中介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
答: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桥梁,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每年将重点扶持1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受托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采取工作成本费用前资助、收益股权补助的方式支持。同时,积极创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
12、对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考核意义何在?
答:以前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以争取政府纵向课题、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在这种评价考核导向下,高校、院所往往单纯重视承担科研项目,不重视成果转化,造成成果转化低下。由于长期以来沿袭传统评价考核机制,研究成果本身存在脱离社会市场需求,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决定性作用发挥得不明显、不充分。本《暂行办法》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今后,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高的,财政投入也将相应减少,促使高校、院所与企业紧密结合,高校、院所会更多地组织科研人员在市场中找需求,与企业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项目,通过产学研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3、对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有何变化?
答:《暂行办法》要求高校、院所完善和改进现有的职称评定政策与办法,合理设置职称评定系列,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考虑并予以政策倾斜。在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中,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尤其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这意味着那些转化成果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转为副教授、教授、研究员等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