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全会精神 聚力湖北发展 湖北省出台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新九条”

17.11.201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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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务实举措,《湖北省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今天上午发布。

  针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碰到的瓶颈和障碍,意见提出了九条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二、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三、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四、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五、鼓励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应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至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

  六、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七、从简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凭证,落实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八、营造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社会积极宣传。

  九、建立落实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各中央在鄂和省属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公立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