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将有“自主权”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今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此次草案的修改主要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同时,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在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方面,草案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万钢表示,为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